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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典制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月修订)2024-01-12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
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
比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
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
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
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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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款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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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确定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
整,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交所备案。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
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
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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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五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
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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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以,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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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
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由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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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宜,应严格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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