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九典制药: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 0731-8295 3778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

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长

沙市浏阳经济开发区健康大道 1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12

名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66,893,190 股,约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

(345,436,043 股)的 48.3138%。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

司现任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8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246,058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5,436,043 股)的 14.545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熊英女士参加计票,推举了股东代表曾蕾

女士和监事代表梁胜华女士参加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

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

情况和结果。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2026 年发展战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39,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3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322,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4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7%。


    关联股东朱志宏、杨洋、朱志云、刘鹰、曾蕾、熊英、段立新、郑霞辉回避

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16,528,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关联股东段斌、梁胜华、卢尚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相关事项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895,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9.3345%;反对 9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2%;弃权 5,261,3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895,10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45%;反对 98,60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2%;弃权 5,261,35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93%。


    关联股东朱志宏、杨洋、朱志云、段斌、梁胜华、卢尚、刘鹰、曾蕾、熊英、

段立新、郑霞辉、向波、谭军华、朱志纯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章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