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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1-31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4-010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董事会召集,
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 32 号威唐工业会议
室召开。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1 日 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1 日 9:15-15: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因工作原因,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
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63,250,17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39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 人,持有或代表
的股份数为 17,363,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1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45,886,68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282%。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250,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250,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250,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250,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250,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叶嘉雯律师、蒋瑞律师
    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