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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唐工业: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2-27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经充分、全面审查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除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先生外,其
他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赖兴华                         潘格                         马佳璐




                                                              202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