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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之法律意见书2024-05-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 Garden Square, No.968WestBeijingRoad, Shanghai200041, 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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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威唐工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威唐工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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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调整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威唐工业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
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
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
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
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
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
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
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威唐工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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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张锡亮、吉天生回避表决。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监事会已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独立董事陈贇就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拟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期限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00)。
     4.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期间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告了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即 2023 年 8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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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张锡亮、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7.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张锡亮、吉天生回避表决。
     8.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已就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9.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张锡亮、吉天生回避表决。
     10.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已就本
激励计划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威唐工业实施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及相关公告文件,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之后,在缴款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5 万股,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
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调整
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8 人调整为 45 人,首次授予数量
由 143.5 万股调整为 139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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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致。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属于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威唐工业实施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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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陈一宏




                                                                   叶嘉雯




                                                                    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