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11-14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4-109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董事会
召集,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 32 号
威唐工业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9:30-11:30,13:00-15:00;互联
网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因工作原
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
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37 名,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62,617,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1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理人 1 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7,363,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5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36 名,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45,254,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895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
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审计机构暨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425,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1%;弃
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6035%;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296%;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9%。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投票情况的各项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之和不等于 100%的情况,系四舍五入的原因导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一宏律师、蒋瑞律师
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