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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隆光电: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2-30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Tel: 010-65501101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 10 号院 1 号楼众秀大厦 17 层 1701
1701-17F, Zhongxiu Building,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杭
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杭州万隆光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
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
山区瓜沥镇建设四路 11809 号 2 幢,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部分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经办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9,795,39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9.89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二)网络投票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代表股份 11,183,3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1.240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1,818,93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28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
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807,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57%;反对 1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4%;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7,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5609%;反对 16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01%;
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90%。

    2.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付小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0,490,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5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1,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3.1773%。

    2.02 选举李啸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30,419,4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19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9,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9.2575%。

    2.03 选举王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30,383,4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07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3,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7.2784%。

    3.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刘道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30,420,3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19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9.3066%。

    3.02 选举耿晓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30,420,37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19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9.306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张博     :                              朱文会:




                  年   月   日               曾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