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0,278,4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7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0,054,4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3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3,99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4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96,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1%。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由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01《选举尹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36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24 股。 1.02《选举邓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2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5,273,208 股。 1.03《选举王孟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62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708 股。 1.04《选举杨光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23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11 股。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尹伟、邓琥、王孟腾、杨光辉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2.01《选举吴红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15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03 股。 2.02《选举净春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616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704 股。 2.03《选举刘晨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21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5,273,209 股。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吴红日、净春梅、刘晨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3.01《选举刘文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18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06 股。 3.02《选举王胜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5,117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3,205 股。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刘文锋、王胜东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248,8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18,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11,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6,9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04%;反对:18,2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2%;弃权: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4%。 5.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00,247,1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对: 20,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10,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5,2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5%;反对:20,9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5%;弃权: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2%。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242,0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36%;反对: 24,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11,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0,1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7%;反对:24,8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3%;弃权: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243,1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7%;反对: 24,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10,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1,2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7%;反对:24,8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4523%;弃权: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简志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征 李晓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