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英可瑞: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5  

证券代码: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公告编号:2024-064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国际E城E1栋11楼公司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伟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经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可瑞”)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10月

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1/5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0人,代表股
份100,278,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00,054,49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223,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5,496,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46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272,58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223,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1%。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尹伟、邓琥、王孟腾、杨光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1.候选人:《选举尹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0,055,136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5,273,224股
    1.02.候选人:《选举邓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5
   同意股份数:100,055,12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273,208股
   1.03.候选人:《选举王孟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0,054,62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272,708股
   1.04.候选人:《选举杨光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0,055,123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273,211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吴红日、净春梅、刘晨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01.候选人:《选举吴红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0,055,115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273,203股
   2.02.候选人:《选举净春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00,054,616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272,704股
   2.03.候选人:《选举刘晨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00,055,121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273,209股
   3.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文锋、王胜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01.候选人:《选举刘文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100,055,118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273,206股

                                 3/5
    3.02.候选人:《选举王胜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100,055,117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273,205股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48,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
反对18,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11,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6,92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04%;反对1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332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074%。
    5.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47,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20,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10,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5,22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95%;反对20,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3835%;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892%。
    6.审议并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42,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
反对24,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11,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12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67%;反对24,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4523%;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110%。
    7.审议并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43,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7%;

                                  4/5
反对24,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10,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1,22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67%;反对24,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4523%;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9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