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12-30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并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
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媒体的互动、
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
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
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
由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
实。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
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解决。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
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
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
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调查
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
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
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
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