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10 66578066 Fax:86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Finance E-mail:guantao@guantao.com Street, Beijing,100032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3567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 2、2024年4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及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子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5月10日(星期五)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10,532,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07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 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额为 110,535,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09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 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1,869,5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06%。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 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5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0,53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7%; 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9,294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 监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6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郝京梅 韩 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