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23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19 号华润置地大厦 D 座 37 层
邮编: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6383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捷佳伟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捷佳伟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2
法律意见书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共计 1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96,762,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7.7912%。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4,008,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33%。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 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770,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60,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
法律意见书
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770,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60,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00、《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670,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8%;反对 287,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8%;
弃权 812,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959,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748%;反对 287,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69%;弃权 812,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783%。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曾浩波
签署:
承办律师:马王悦
签署:
承办律师:吴嘉怡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