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240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1 法律意见书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 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 790 号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议 2 法律意见书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左国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118,479,5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28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4,569,2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172%。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 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3,910,3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11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8 名, 3 法律意见书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768,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2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 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8,466,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55,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8,466,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4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55,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8,466,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55,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47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6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8,466,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55,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69,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169,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左国军、梁美珍、蒋泽宇、珠海横琴富海银涛叁号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余仲、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 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47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6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47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6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6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8,466,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55,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693,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70%;反对 775,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4%;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983,1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13%;反对 775,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9%;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47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6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7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299,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9%;反对 18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弃权 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588,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0%;反对 180,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0%;弃权 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47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6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杨俊哲 吴仕奇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