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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歌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3  

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3
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二)14:00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3 日 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3 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②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 536 号金东大厦 19 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项乐宏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8,286,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1,308,620 股的 49.3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1,575,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1,308,620 股的
47.3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710,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1,308,620 股的 1.966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710,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41,308,620 股的 1.96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1,308,620 股的 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710,63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1,308,620 股的 1.966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943,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61%;反对 239,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6%;弃权 103,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67,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4.8874%;反对 239,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5761%;弃权 103,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3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部分募

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7,697,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01%;反对 497,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5%;弃权 91,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21,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1.2263%;反对 497,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7.4101%;弃权 91,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鹏、王伟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
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