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19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 WL20240619 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沛颖律师、王亮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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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4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4:0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0 号楼 14 层 14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铁峰主持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
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大会的
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1.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但
需持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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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合计31,167,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2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审
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
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
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两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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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1,167,425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000股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1,167,425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000股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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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
陈沛颖
律师签字:
王亮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