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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4-05-0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单元


             Tel.:862085277000/01Fax:86208527700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本所仅就与奥飞数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问题,均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内容引述。该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也不具备对其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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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奥飞数据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4、本所律师同意奥飞数据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飞数据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奥飞数据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广州实讯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8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4 号《关于核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632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7 号文件同意,公
司股票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奥
飞数据”,股票代码为 300738。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67653410D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 8 号 1508 房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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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95,356.2554 万元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经营范围
                      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
                      网信息服务

        营业期限      2004 年 9 月 28 日至长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
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
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
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会议文件并经公司确认,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
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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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
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
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五)条第一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五)条第二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
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前述内容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并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事项仍在进行之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
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5.09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
购股份数量约为 6,626,905 股,约占公司披露本次回购方案时目前总股本的 0.69%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9%);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和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5.09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13,452 股,约
占公司披露本次回购方案时目前总股本的 0.35%(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4%)。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并实际
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本员工持
股计划过户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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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
作。《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
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
委员会授权公司证券部根据管理委员会指令代为处理日常事务。在持股计划存续
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
务。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
规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下列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定价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锁定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员
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员工持股计划的
会计处理;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
法;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其他重要事项。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九)条、《自律监管指引》第 7.8.7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相关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在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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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及讨论,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
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3、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以
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8.6 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公告》《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增加临时提案后)》,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4、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广东
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鉴于关联监事肖连菊、黄选娜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
不足全体监事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前述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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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加、
风险自担的原则,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监事会已对有资格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进行了
核实,认为公司拟定的员工名单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
的一致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以及《自律监管指
引》第 7.8.6 条的相关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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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尚待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一步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本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
施情况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黄展鹏、丁洪陆、林卫云、张天
松、邹创铭,监事肖连菊、黄选娜,高级管理人员刘海晏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
均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如计
划参与则需提交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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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黄展鹏、丁洪陆、林卫云、张天
松、邹创铭,监事肖连菊、黄选娜,高级管理人员刘海晏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
均将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同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
司股票对应的除分红权、资产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权、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因此,本次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未来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
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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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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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章凯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倪洁云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陈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