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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电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0  

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4-118
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
债券代码:123203            债券简称:明电转 02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因被实施留置未出席的独立董事黄志东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 32
号 F 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佩珂先生
    (六)除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因遗漏议案补发补充更正公告外,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4
人,代表股份 176,921,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94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6,370,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7.7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 人,代表股份 550,67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551,77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0 人,
代表股份 550,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2%。
    2.公司除因被实施留置未出席的独立董事黄志东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760,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
    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弃权 3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90,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67%;
    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236%;
    弃权 3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811,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7%;
    反对 10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4%;
    弃权 5,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41,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325%;
    反对 10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87%;
    弃权 5,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88%。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832,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9%;
    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弃权 12,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3,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00%;
    反 对 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8825%;
    弃权 12,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819,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
    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
    弃权 12,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821%;
    反 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2205%;
    弃权 12,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847,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2%;
    反对 69,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弃权 4,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7,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977%;
    反 对 69,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6547%;
    弃权 4,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801,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反对 6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弃权 50,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31,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474%;
    反 对 6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6502%;
    弃权 50,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程彬律师、周雨翔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因在《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遗漏议案,虽然已经发出了补充更正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公告,但存在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虽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存在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但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不
会产生实质影响。除此以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