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羊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4-01-02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
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
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
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材料,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要求,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
资格进行检查。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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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应及时
通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
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
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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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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