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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羊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4-01-02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审计的
独立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有关规定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
求,结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制度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
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
监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
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能力、
独立性、及时性。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
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
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七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报窗口期(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