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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为股份: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2024-12-13  

证券代码:300751           证券名称:迈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变更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
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
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
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
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
及最低收益承诺。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
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与专
业投资机构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石资本”、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进
行合作,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000 万元,参与认购四川
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四川长石”、“合伙企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事项说明
   1、长石资本及四川长石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
   2、长石资本以及有限合伙人广东长粤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长秀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由其管理,
系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长石资本与其他参与本基金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
   3、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9D0K2X
    成立日期:2017-10-27
    主要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九路 1 号 1 栋 1 单元 41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长勤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营业期限:2017-10-27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长石资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股
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9648。
    2、股权结构
                                                   出资额(万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元)
 海南长勤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普通合伙人      1800       90%
              限合伙)

     广东广智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        5%

     东莞渐开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        5%

                         合计                        2,000      100%

    3、关联关系:长石资本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名称:江苏芯卓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777 号 A3 幢 11 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志翰
    注册资本:72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03-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11FT45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名称:广东长粤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水岸一路 199 号 2 栋 109 房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1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03-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CBT30EX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名称:嘉兴长秀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
楼 193 室-18(自主申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152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0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C7U0KJ1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名称: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1288 号 34 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进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01-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71156516L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认证服务;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
测;海洋环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计量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
毒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名称:广东智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学府路 1 号 5 栋 207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注册资本:71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12-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4250K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智能装备研发及应
用推广,智能机器人技术与核心功能部件研发、技术集成、技术成果转让,为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
市场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名称:成都高新策源启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11 号楼 2 单元 28 楼 2801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高新壹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08-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BW0RA89F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名称:衢州信安众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芹江东路 288 号 3 幢 A407-2
室(自主申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9-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CXWC129Q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宝兴路 49-59 号 3 楼 306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00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07-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CQ6YJE3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9、名称:栗军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1101081969********
       10、名称:姚立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2201251970********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四川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总规模:55,714 万元1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D3MB871K
       5、成立日期:2023-10-17
       6、营业期限:2023-10-17 至 无固定期限
       7、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11 号楼 2 单元 7 楼 702 号
       8、基金管理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基金编号:本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创业投资基金,


1
    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本次不进行实缴,未计入基金总规模。
基金编号 SADK45
   1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投资后,各投资人认缴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普通合伙人     1,000        1.76
               伙)
       江苏芯卓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76
 广东长粤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15,000       26.45
             合伙)
 嘉兴长秀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        1.76
             合伙)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76

 广东智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5.29
 成都高新策源启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有限合伙人    16,714       29.47
         企业(有限合伙)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人    10,000       17.63
           (有限合伙)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3.53
 衢州信安众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3.53
           (有限合伙)
                  栗军              有限合伙人     1,000        1.76

              姚立生                有限合伙人     3,000        5.29

                         合计                     56,714        100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三)出资进度

    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
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
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除非执行事务
合伙人另行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分三(3)期进行缴付:
    (1)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为其认缴出资的百分之三十(30%);
    (2)有限合伙人的第二期实缴出资为其认缴出资的百分之四十(40%);
    (3)有限合伙人的第三期实缴出资为其认缴出资的百分之三十(30%)。
    尽管有上述约定,经普通合伙人与相关有限合伙人达成合意,普通合伙人可
要求该等有限合伙人一次性缴付全部认缴出资额。如该等有限合伙人一次性缴付
全部认缴出资额的,则为本协议计算其分摊的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等目
的,该等有限合伙人仍应视为与其他合伙人一样按照同样的出资比例于相应的付
款到期日出资。普通合伙人进一步同意,其应当在投资期内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上
述全部三期实缴出资对应的缴款通知并要求有限合伙人在投资期内完成其全部
认缴出资的缴付。

   (四)基金存续期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存续期为七(7)
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权自行决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延长两(2)年;该延长期届满前,经执行事
务合伙人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以再延长一(1)
年;自首次交割日满七年之日的次日起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延长
期”。

   (五)投资方向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领域,重点投资基于电动化、数字化、智能化
和网联化,推动以智能汽车、新能源、半导体、数字经济等为代表的产业升级创
新创业公司。

   (六)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
退出;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七)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
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八)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①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   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
人已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
资返还及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资金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
    ③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作
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的损失负责,除非该等损失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
或其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2)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
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   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相关投资及退出决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投
资谈判、对外签署投资及退出协议;
    ②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但
不得在合伙企业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益负担)合伙企
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非投资性资产
等;
    ③   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④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
适合的一切行动;
    ⑤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
款凭证;
    ⑥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⑦   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合伙企业费用等决定合理的预留;
    ⑧   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
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
关的协议;
    ⑨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
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⑩   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
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   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
项;
    12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
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
    13   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
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3)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①   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②   获取本协议相关约定所述的报告;
    ③   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参与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④   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
    ⑤   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⑥   按照本协议约定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受限于《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
    2、决策机制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
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均由管理人委派。每名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享有一(1)票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经四(4)名及以上
委员表决通过方可形成有效决议。合伙企业毋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
薪酬。
    3、收益分配机制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就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
可分配资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①   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至该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及未使用出资额等于其
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②   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全体合伙人进
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
/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
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合伙企业募集监督账户之日次日起至该合伙
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③   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
进行分配,直至按照第(2)段和本第(3)段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
全体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及普通合伙人依照本第
(3)段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④   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i)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全体
合伙人,(ii)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
段和本第(4)(ii)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4、基金管理人
    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伙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
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管理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普通合伙人的不时指示,在遵守适用法律和
规范的前提下,履行如下与合伙企业投资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职责:
    (1)为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2)负责筛选、核查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3)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
业的财产;
    (4)本着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
值的项目;
    (5)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包括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
咨询服务);
    (6)协助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7)对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
    (8)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9)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管理人内部制定的估值准则对合伙企业持有的非
上市股权进行估值;
    (10)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运营管理相关
的其他服务事项。
    5、一票否决权
    公司对本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九)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将该等合伙权益直接或
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
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权益转让或处置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
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同意,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
让方”)应至少提前四十(40)日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
的合伙权益的申请并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下列条件全部满
足时前述申请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①   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和规范
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导
致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受限于其于本协议签署日并未受到的额外的监
管要求,或对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合伙企业违反对
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或影响被投资企业取得或维持业务资质、在中
国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挂牌或上市;
    ②   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为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规定的合格
投资者;
    ③   拟议受让方已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并将
遵守本协议的书面文件、拟议受让方签署的认购册、拟议受让方承继转让方全部
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④   转让方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如因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虚假陈述或保证或者其
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损失,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对合
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赔偿。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豁
免本第③项或第④项的条件,而认可该等合伙权益转让申请为有效申请。

    (十)合伙人除名、减少出资、退伙

    1、除名
    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时,合伙企业
可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如因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被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除根据本
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该违约合伙人可能/已对合伙
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
合伙权益、重组或退伙,或与该违约合伙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减轻或消除该等重大
不利影响。该违约合伙人应予以配合,如该违约合伙人不予配合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可直接通知该违约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并视为各有限合伙人已一致同意将
违约合伙人除名并已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该等除名,自除名通知送达之日起,
该违约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其退伙可以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参照本协议关
于除名的约定计算。
    2、减少出资、退伙
    (1)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转
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
资额,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2)除下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无权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
    ①   根据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
企业;
    ②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被除名退
伙;
    ③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当然退伙;
    ④   因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或执行
事务合伙人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必须退伙,则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
另行达成的方式和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可退出合伙企业;
    ⑤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合理原因。
    (3)在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
或部分合伙权益):
   ①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因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而本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不同意该有限合伙人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合伙权益的;
   ③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④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被除名;
   ⑤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4)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十一)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关于出资缴付的约定之外的其他约定的有限合伙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认定为其他违约合伙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
出资违约合伙人一起合称“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相
关约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违约合伙人应当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
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就违
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寻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济。尽管有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可视情况豁免某一其他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目的及影响

    本次参与投资本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
健发展的前提下,有助于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团队
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也有利于
公司分享潜在的投资回报,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
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
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合作投资的主体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变更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
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
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
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
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
及最低收益承诺。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
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按照本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