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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诺威: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2024-01-25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石药集团维生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上海)
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必普药业”)合计持有
的石药集团百克(山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情形,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说明披露之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预估值及作价尚未确定,预计本次交易将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
细分析和披露。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公司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一直为恩必普药业,实际控制人一直为蔡东晨先
生,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恩必普药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蔡东晨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