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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8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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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817 号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每日互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
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每日互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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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荆大路 100 号每
日金座南楼。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01、《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毅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8.02、《董事兼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叶新江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8.03、《董事兼副总经理葛欢阳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8.04、《董事兼副总经理吕繁荣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8.05、《董事尹祖勇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8.06、《董事陈天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8.07、《独立董事郭斌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独立董事津贴》;
    8.08、《独立董事金城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独立董事津贴》;
    8.09、《独立董事马冬明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独立董事津贴》;
    8.10、《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朱剑敏女士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8.11、《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前董事王冠鹏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
酬》;
    8.12、《前董事陈一凡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8.13、《前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桑赫女士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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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01、《监事会主席董霖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9.02、《监事陈津来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9.03、《监事田鹰先生 2023 年度领取的薪酬》;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修订<提供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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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共计 7 人,持股数共计 66,763,51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240%。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股份共计 14,740,93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88%。通过网络投票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议案8、9涉及的关联股东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议案
12-15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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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0817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
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承办律师:俞卓娅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