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4
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3
债券代码:123103 债券简称:震安转债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下
午 15:00。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
B3 栋 22 层。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102,113,81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8,634,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
股份 3,478,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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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7 人,代表股份 3,508,83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3,478,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7%。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
议。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应
列席董事 7 人,实际列席 4 人,独立董事丁洁民先生、霍文营先生、董事管庆松
先生因工作出差已向大会请假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应列席监事 3 人,实际列席 3
人;应列席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实际列席 7 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776,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5%;
反对 293,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9%;弃权 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1,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10%;反对 293,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08%;弃权 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75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1%;
反对 308,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6%;弃权 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4,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0%;反对 308,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8.7783%;弃权 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7%。
该项议案因仅选举一名监事,故无需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并已获得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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