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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08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 37 层深圳市
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30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1,173,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052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9,810,7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
1,362,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6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271,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
24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25,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05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罗逢林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