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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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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运达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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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 年 12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2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06,027,31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0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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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94,244,39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1.92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189 人,代表股份 11,782,9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1,328,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9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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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5,522,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1%;反对 82,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109,8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36,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87%;反对 82,388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3%;弃权 109,834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0%。

     本议案通过。

     2、《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364,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84%;反对 786,4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75%;
弃权 76,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65,1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29%;反对 786,45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74%;弃权 76,72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7%。

     本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 1 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2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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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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