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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7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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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
                 关 于 青岛惠城 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 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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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载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对象等内容,其中,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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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下午
2:00 如期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广场 418 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叶红女士主持,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5,156,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7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55,09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335%。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
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63,3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
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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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以及视频方
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 前宣布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 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 行了表
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 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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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据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分为八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子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子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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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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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 1 万吨绿电储能新材料项目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同 意 55,09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48%;反对 59,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17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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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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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田浩森




                                             经办律师:

                                                               邵沐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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