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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恩精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09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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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173 号




  致: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
  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法律意见书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
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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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9日下午14:30时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兴业
路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雷永志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9日下午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2,838,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34%。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2,611,48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88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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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
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83,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72%;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2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709,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6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7
                                                                 法律意见书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37,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20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82%;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2,612,9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1%;225,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8%;225,5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2%;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



                                    8
                                                                 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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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
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刘丽均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刘雪莹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