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2024-08-08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大连 银川 拉孜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斯德哥尔摩 纽约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 楼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因赛集团、公司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指本次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 指本所经办律师李彩霞、钟成龙。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因赛集团的委托,作为因赛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指派李彩霞、钟成龙律师为因赛集团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
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因赛集团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因赛集团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2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1 日,
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七)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作
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
务办理指南》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
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当期未满足归属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一)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8 名激励对象已
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中包括首次授予 4 名激励对象的 1.9775 万
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 4 名激励对象的 0.8398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
公司作废。
4
(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
归属安排 考核目标A1 考核目标A2 考核目标A3
首次及预 2021-2023年三年的累计 2021-2023年三年的累计 2021-2023年三年的累计
留第三个 净利润值不低于30,210 净利润值不低于27,189 净利润值不低于24,168
归属期 万元 万元 万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1 100%
A2≤A<A1 90%
净利润实际值(A)
A3≤A<A2 80%
A<A3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
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
成本的影响,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的影响。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大
华审字[2024]0011003886 号)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158.29 万元。根据考核目标的计算口径,首次及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对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32.3915 万股(首次授予 24.6697 万股及预留授予 7.7218 万股)应予以作
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数量 35.2088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
5
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和《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6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钟成龙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