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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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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久盛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章燎源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3,478,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的 43.2908%。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218 名,代表公司股


1 公司股份总数=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量(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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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4,237,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7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23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77,716,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4.3483%。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章燎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潘道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魏本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选举郭广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黄钟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吴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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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选举吴小亮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孙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 选举李曾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 《关于春节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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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诗滢




                                             经办律师:

                                                          宋言鹏




                                                     202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