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10-02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①(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出席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① 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将 公司“股东大会”改称为公司“股东会”。因此,公司公告本次股东会通知时,按修订前《公司章程》在 通知中仍称“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公司章程》已经修订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依现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修订后《公司章程》,除引用本次股东会通知原文外,统一改称“股东会”。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 发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二期 11 号楼 40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112,080,811 份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6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0,185,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0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5,7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95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895,85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5,754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1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4 名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隋国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263,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78,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719%。 1.02 《选举刘峰先生为公司第四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263,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78,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969%。 1.03 《选举刘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314,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2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653%。 1.04 《选举陈莹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1,317,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345%。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3 名独立董事。 2.01 《选举黄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325,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2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0,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562%。 2.02 《选举曲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3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4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326%。 2.03 《选举肖土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345,40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4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60,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98%。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2 名监事。 3.01 《选举张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0,283,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96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20%。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2 《选举丰志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0,214,7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14%。 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0,792,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509%;反对:1,190,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4%;弃权:97,1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680%;反对:1,190,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8068%;弃权:97,1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52%。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