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值得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10-02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①(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出席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①
       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将
公司“股东大会”改称为公司“股东会”。因此,公司公告本次股东会通知时,按修订前《公司章程》在
通知中仍称“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公司章程》已经修订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依现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修订后《公司章程》,除引用本次股东会通知原文外,统一改称“股东会”。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

发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二期 11

号楼 40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112,080,811 份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6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0,185,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0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5,7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95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895,85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5,754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1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4 名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隋国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263,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78,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719%。

     1.02 《选举刘峰先生为公司第四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263,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78,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969%。

     1.03 《选举刘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314,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2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653%。

     1.04 《选举陈莹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1,317,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345%。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3 名独立董事。

     2.01 《选举黄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325,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2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0,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562%。

     2.02 《选举曲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3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4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326%。

     2.03 《选举肖土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1,345,40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4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60,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98%。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2 名监事。

     3.01 《选举张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0,283,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96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20%。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2 《选举丰志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10,214,7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3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14%。

     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0,792,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509%;反对:1,190,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4%;弃权:97,1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680%;反对:1,190,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8068%;弃权:97,1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52%。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