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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5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2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88号甲7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香鹏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1人,代表股份50,876,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的28.01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9,752,5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
1,12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1,12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1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1,124,36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37%;反
对 386,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4%;弃权 5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3,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008%;
反对 386,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609%;
弃权 5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83%。

1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5%;反
对 369,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5%;弃权 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195%;
反对 369,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756%;
弃权 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张明波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