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8-02
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4-086
债券代码:123193 债券简称:海能转债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实业”或“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在 2024 年以不超过 19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其他货币)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
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
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
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额度在以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二、担保情况进展
公司于近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公司为东莞市海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海能”)与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 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5 日期间所签署主合同形
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00 万元人民币。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剩余可
担保方持 是否关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对被担保方 对被担保方 用担保
股比例 联担保
的担保余额 的担保余额 额度
海能实业 东莞海能 100% 20,000 29,000 11,000 否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东莞海能提
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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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东莞市海能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周洪亮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东康路 22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9745299X6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制造;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服务消
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
经营范围
械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96,779,120.78 795,936,559.64
负债总额 734,755,925.93 834,776,233.13
净资产 -37,976,805.15 -38,839,673.49
资产负债率 105.45% 104.88%
项目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617,019,845.57 225,327,764.46
利润总额 -53,149,939.05 -4,478,555.17
净利润 -36,819,164.51 -900,689.87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情况良好,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
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
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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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担保对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东莞市海能电子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9,000 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期间:
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
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
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
定的到期还款日;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
知中规定的付款日;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
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
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②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
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
三年。
③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
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
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
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
的其他损失。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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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7,6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 21.86%,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
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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