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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31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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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

理并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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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说明会、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互动易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投资者教育基地、投资者

调研、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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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

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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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

导。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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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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