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宇瞳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14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宇瞳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2、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3、转股价格:15.32 元/股
    4、转股期限: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9 年 8 月 10 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2 号)同意注册,东莞

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了 6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 58,875.03 万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6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6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起在深

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宇瞳转债”,债券代码 123219。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宇

瞳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8 月 17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9 年 8 月 10 日止。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600.00 万张

    (二)发行规模:人民币 6.00 亿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9 年 8 月 10 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0%,第二年为 0.50%,第三年

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3.00%。

    (六)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8 月 17 日,T+4 日)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2 月 19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8 月 10 日)止。

    (七)当前转股价格为 15.32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宇瞳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具

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 100 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
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

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 1 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股票的可转债

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

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

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9 年 8 月 10 日)深交所交易日的

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

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

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

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2023 年 8 月 11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
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

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5.29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当前转股价格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2 日,

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宇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宇

瞳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宇瞳转债”转股价格为 15.32 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生效。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

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

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

利息。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3%(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

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

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

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用

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宇瞳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 2023 年 8 月 9 日刊载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