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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6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75,641,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74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
表股份 75,305,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7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335,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335,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5,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35,547,951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9,143,9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
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6,404,051 股。)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5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
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8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8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同意 25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8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8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5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
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8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5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
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8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80,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41%;反对
261,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164%;反对 261,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8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5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
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8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20%;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8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程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