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03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74,822,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074%(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
股份 73,200,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1,622,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9%。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1,622,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22,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9%。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35,548,079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113,5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
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2,434,579 股。)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东莞市宇瞳玖洲光学有限公司 8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4,820,31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1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63%;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意 74,821,113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 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20,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7%;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6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古文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杨雪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