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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米奥会展: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4-06-04  

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会展    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郑旻先生、邓萌先生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

之日止。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况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郑旻先生、邓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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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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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郑旻简历

    郑旻,男,1984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

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 MBA。2006 年 12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美世咨询项目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腾讯企业发展事业

群组织发展专家,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红星美凯龙人力资源

中心人事总监,2018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蓝本科技首席人力官

兼人力资源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天音控股-能良电

子科技首席人力官,2023 年 7 月至今任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总裁。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郑旻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职务,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邓萌简历

    邓萌,男,1981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毕业于安徽理工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捷培森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合作部经理,2006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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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励展博览集团项目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历任阿里巴巴国际站、人工智能实验室高级专家,2023 年 1 月

至 2024 年 2 月任网易伏羲实验室市场负责人,2024 年 3 月至今任浙

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数字战略官。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邓萌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职务,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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