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
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律师、
王士龙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
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
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
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
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
2
法律意见书
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如期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
午 15: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气象路 9 号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大楼
十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植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 125 名,共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8,831,286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6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920,88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2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人数 121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10,400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6%。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4 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
3
法律意见书
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00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
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
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
知中详细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
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4
法律意见书
1.00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8,702,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1%;反对 84,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44,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79,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6%;反对 84,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7%;弃权 44,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本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2.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8,713,6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6%;反对 78,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弃权 39,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91,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3%;反对 78,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63%;弃权 3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邹盛武:
王士龙:
2024 年 12 月 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