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量股份: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4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2024-11-1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2024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久量股份、上市公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 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公告的《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指
告书》 益变动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变动报告书之2024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十堰中达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达汇享
十堰市国资委 指 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达汇享协议受让卓楚光、郭少燕所持上市公司合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
2024年5月9日,卓楚光、郭少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卓奕凯、卓
奕浩分别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卓楚光、
表决权放弃 指
郭少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卓奕凯、卓奕浩放弃上市公司合计
79,156,368.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9.47%)对应的表决权
2024年5月9日,中达汇享与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浩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第二次股份转让 2024年7月5日,中达汇享与卓奕凯、卓奕浩签署的《股份转
指
协议》 让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9月30日
本财务顾问、财务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
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
声 明
2024年5月9日,中达汇享与卓楚光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
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中达汇享协议受让卓楚光、郭少燕所持上市公司
合计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同时,卓楚光、郭少燕及其一
致行动人卓奕凯、卓奕浩放弃上市公司合计79,156,368.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9.47%)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
市公司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及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将变更为中达汇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十堰市国资委。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中达汇享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2024年5月13日上市公司
公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个月内对久量股份及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本财务
顾问出具2024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
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向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
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2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安排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4年4月27日,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城运集团组建合资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议案》。
2024年4月30日,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议案》。
2024年5月7日,十堰市郧阳区政府召开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
成立国资控股的合资公司,依法依规对标的公司实施并购,实现控股上市公司,
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2024年5月8日,中达汇享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本次交易。
2024年5月17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本次交
易。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达汇享协议受让卓楚光、郭少燕所持上市公司合计
18,266,853.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42%),交易价款为36,533.7060万元,同
时,卓楚光、郭少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卓奕凯、卓奕浩放弃上市公司合计
79,156,368.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9.47%)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266,853.00股股
份(占总股本的11.42%)及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达汇
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十堰市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2024年5月9日,公司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5月10日,公司公告《300808 久量股份 关注函》
2024年5月13日,公司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卓楚光、郭少燕、卓奕
凯、卓奕浩、融信量)》《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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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之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
2024年5月16日,公司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24年5月20日,公司公告《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进展
公告》
2024年7月3日,公司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
股份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2、第二次股份转让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公司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在未来12个
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卓奕凯、卓奕浩拟将其持有的合计2,435.5805万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2%)于限售条件解除后协议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份的转让数量、
转让价格、转让款支付、交割等其它相关事宜,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为准,且转让价格需符合监管要求。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
权益发生变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7月5日,中达汇享与卓奕凯、卓奕浩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
中达汇享协议受让卓奕凯、卓奕浩所持上市公司合计2,435.5805万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15.22%(以上简称“第二次股份转让“)。
关于第二次股份转让,公司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如下:
2024年7月5日,公司公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
性公告》
2024年7月9日,公司公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年7月9日,公司公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卓奕凯、卓浩、卓楚光、郭少燕、融信量)》
2024年7月10日,公司公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4年9月4日,公司公告《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
4
告》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2024年7月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
认书》,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过户日期为
2024年7月2日。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达汇享将持有公司18,266,85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2%。中达汇享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2024年9月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
认书》,中达汇享受让卓奕凯与卓奕浩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35.5805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过户日期为2024年9月2日。
本次过户登记完成后,中达汇享持有公司4,262.265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26.6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62.26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
中达汇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
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久量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
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
未发现其存在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中达汇享依法行
使对久量股份的股东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要求久量股份违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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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
主要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方 相关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久量
股份的股权
中达汇享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卓楚光、郭少燕及其一致行 关于表决权放弃的承诺
动人卓奕凯、卓奕浩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
变动相关各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自上市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
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
明确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
6
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
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在未来12个月内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详见《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股份转让协议》”之“(三)上市
公司治理安排”。
2024年7月18日,公司公告《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董事的公告》,公司收到
公司非独立董事马少星先生、陈一华先生及独立董事范海峰先生、罗顺均先生、
鲍恩忠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上述人员申请辞去各自的董事职务,
本次辞职后,马少星先生、陈一华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范海峰先
生、罗顺均先生、鲍恩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4年7月18日,公司公告《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的公告》,公司收到
非职工代表监事袁乐才先生、周志明先生以及职工代表监事王晓玲女士的辞职
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各自的监事职务。本次辞职后,袁乐才先生、
周志明先生、王晓玲女士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贾毅先生、牟健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泰元先生、谢雄标先生、王辉堂先生为
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选举刘竞妍女士、曾怿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
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
止。
7
2024年7月18日,公司公告《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
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选新任职工代表监事,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刘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2024年8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新任主席的议案》,选举贾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
选举曾怿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同意聘任牟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王家顺先生为财务总监,李晴如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4年8月2日,公司公告《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改选并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公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卓楚光先生、陈一华先生、李侨先生近日向
董事会递交《辞任报告》。上述人员辞任后仍在公司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马锦彬先生、蒋国庆先生任职不发生变化。
经核查,除上述人员变更外,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董
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
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3日,公司分别召了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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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7号1601房”。
同时,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办理上述工商变更
后,公司拟将公司注册地迁址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5楼。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迁址事宜。授权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2、修订《公司章程》
序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7号1601房。邮政
1 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邮政编码:
编码:510000。
51000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2 新增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
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
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必要时,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
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
称纪检监察机构)。第九十七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
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
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
3 新增
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
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
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党风廉
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
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
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
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加强党对宣传思想
文化工作的领导。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
织。(八)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9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一)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报股东大会批准。(一)公司拟进行
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
的内部审批权限为:………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决
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定,但交易事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1)交易
或 债 务 重 组 、 研 究 与 开发 项 目 的 转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
为计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绝对
现 金 资 产 、 提 供 担 保 及关 联 交 易 除
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外)的内部审批权限为:………1、公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计营业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3)交
由董事长审查决定,但交易对方与董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
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2)交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不超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过50万元的;(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不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
超过500万元的;(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超出上
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2)交易标
述总经理审批权限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批决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4 定,但交易事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1)交易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为计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会审议决定:(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的
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公司发生的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收 入 的 5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
3,000 万 元 ; ( 3 )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利 润 的 5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00 万 元 ; ( 4 )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金额超过3,000万元;(5)交易产生
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过3,000万元。………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10
注: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修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
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
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
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
组织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
前述安排,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
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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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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