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8-0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18 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
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艳婷律师、王倩律师(下
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文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
提前十五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08 月 05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 446
号星展广场 1 栋 A 座 401,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军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08 月 0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08 月 0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08 月 0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包括
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48 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68,926,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9.174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数为 68,511,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87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41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4,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295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他人
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
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
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资料,贵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8,84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3%;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3,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35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37%;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11%。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修改,
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218 号之签
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 经办律
人: 师:
魏天慧 朱艳婷
王 倩
2024 年 08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