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9
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4-071
债券代码:123127 债券简称:耐普转债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9 日上
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
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 318 号耐普矿
机行政大楼 7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79,247,286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9,053,59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93,69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93,696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93,69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71%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郑昊
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25,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9%;反对 122,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1,57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6.9497%;反对 122,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对智利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24,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3%;反对 119,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
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1,13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6.7225%;反对 119,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352%;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
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