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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耐普矿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2  

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4-087
债券代码:123127           债券简称:耐普转债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 日上
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
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 318 号耐普矿
机行政大楼 7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79,375,096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79,375,09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08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321,506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321,50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11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郑昊
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53,155,013 股剔除回购专户持有 746,356 股后
152,408,65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79,364,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3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5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
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