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10-30
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 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5 人
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15,200 股,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 16,659.48 万股的 0.07%;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
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了独
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
向王发先生授予 1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5 人,授
予数量为 48.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7 日。
(七)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八)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修订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5 名激
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分达标,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上述 5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8,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经
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自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7 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可于 2024 年 6 月 7 日起可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 是否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条件
号 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一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营
业收入值进行考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标如下表所示: 报告》(信永中和审计报告
文号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XYZH/2024TJAA1B0076)
三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70 亿元
,公司 2022-2023 年度累计
营业收入 1,430,427,896.85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70 亿元或者 2022- 元,超过目标值,公司层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4.00 亿元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70 亿元或者 2022- 售比例为 100%。
2024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3.00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 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 际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 5 名激励对象在 2023 年年度
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 励对 个人绩效考核中,5 名激励
四 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为“良好”,当期拟解除限
考核结果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
S≧80 80>S≧70 70>S≧60 S<60
(S)
解除限售比
100% 80% 60% 0%
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
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满 后按照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并回购注销上述业绩考核不达标部分激励 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及流通安
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15,2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6,659.48 万股的 0.0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的
限售的限制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班立 核心技术(业
中国 9.00 2.16 2.70
新 务)人员
财务总监,董
王哲 中国 9.00 2.16 2.70
秘
刘建 中国 副总经理 10.50 2.52 3.15
董事、副总经
王发 中国 10.50 2.52 3.15
理
刘国
中国 副总经理 9.00 2.16 2.70
才
合计(5 人) 48.00 11.52 14.40
注:1、上述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包含 5 名激励对象因业绩
考核部分达标需回购注销的部分。
2、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 2023 年度业绩
已达到考核目标,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人员为 5 人,解
除限售股数为 115,200 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5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
意公司为 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115,2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手续。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对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法律
意见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
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和归属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和归属所必
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和归属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