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28/F,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38 Qufu Road, Heping District, Tianjin, China,300042 电话/Tel: +86 22 8558 6588 传真/Fax: +86 22 8558 6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0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接受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 购价格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 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 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和回购价格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 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 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回购注销、作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和授予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回购注销、作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和授予价格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文件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本次解除限售、 归属安排,回购注销、作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和授予价格 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提议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进行了 核查,认为列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具体事宜。 3、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 2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1.50 万股。 4、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王发先生 授予 10.5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5 人,授予数量 为 48.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7 日。 6、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 万股限 制性股票。 7、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8、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公司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由向激励对象增发股票调整 为向激励对象增发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解除限售及实施限制性股票归属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 5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分达标,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上述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28,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除此之外,公司《2022 年激励计 划》设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115,2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53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分达标或不达标,当期 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归属或不能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74,450 股。除此之外,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 设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为 43 名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办理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 413,550 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为 5 名预留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36,000 股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手续。 2、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 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5 名激励对象、 本次拟归属的 48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 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根据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上市日期 (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6 月 7 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度,公司 2023 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及完成情况如下: 考核 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经审计营业收入 结果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2023 年 营 业 收 入不低 的 《 审 计 报 告 》( 信 永 中 和 审计 报告文号 第二个 于 7.70 亿 元 或 者 2022- XYZH/2024TJAA1B0076),公司2022-2023年 解除限 达标 2023 年 累 计 营 业收入 度累计营业收入1,430,427,896.85元,超过目标 售期 不低于14.00亿元。 值,公司层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 例为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公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对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5 名 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为 80%。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可以解除限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归属安排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开始,可以进行归属安排。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 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开始,可以进行归属安排。 (二)本次实施归属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符合任职期限要求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公司核查,激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 12 个月以上任职期限的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考核年度均为 2023 年度,2023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完成情 况如下: 考核 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经审计营业收入 结果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首次授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具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审计报告 文号 予的第 7.70亿元或者2022-2023 XYZH/2024TJAA1B0076),公司2022-2023 达标 二个归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年度累计营业收入1,430,427,896.85元,超过 属期 14.00亿元 目标值,公司层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解除 限售比例为100%。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预留授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具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审计报告 文号 予的第 7.70亿元或者2022-2023 XYZH/2024TJAA1B0076),公司2022-2023 达标 一个归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年度累计营业收入1,430,427,896.85元,超过 属期 14.00亿元 目标值,公司层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解除 限售比例为100%。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公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45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得归属;在 2023 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中, 1 名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名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拟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60%;41 名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80%。 预留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得归属;在 2023 年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中,5 名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拟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80%。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均 已成就,可以实施归属。 四、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 5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分达标,当期拟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上述 5 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8,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股份 165,9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66,594,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金。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1,518,450.00 股后的 165,076,3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7580 元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民币现金。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7.05-0.4-0.4- 0.1507580≈6.10 元/股。 综上,本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8,800 股,回购价格为 6.10 元/股。 (二)回购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 总额为 175,680.00 元。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数量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1,865,610 25.13% -28,800 41,836,810 25.1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4,729,190 74.87% 0 124,729,190 74.88% 总计 166,594,800 100.00% -28,800 166,566,000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限制性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作废授予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 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45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该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向其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 18,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 司作废。 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45 名激励对象,1 名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2 名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拟归属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 60%;41 名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拟归属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 80%。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前述不能完全归属或不能归属的 117,45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 1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根 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该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 5 人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良 好”,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前述不能完全归属的 9,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 废。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本次合计作废处理首次与预 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74,450 股。 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为已经授予但未达成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上述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发行,作废授 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授予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激 励计划》的规定。 六、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股份 165,9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66,594,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金。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1,518,450.00 股后的 165,076,3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7580 元 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7.05-0.4-0.4-0.1507580≈6.10 元/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 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6.10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首次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符合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 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均已成就,公司本次归属已履行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予以 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的未达成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予以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授权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韦 祎 律师 游明牧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张巨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