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关于锐新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公司”)的
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规定,对锐新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
了审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锐新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锐新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锐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锐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锐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 议 决 定 召 集 。 2024 年 10 月 30 日 , 锐 新 科 技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
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天
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 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锐新科技董事长国占昌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锐新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锐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锐新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决定召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锐新科技第六届董事会是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数 72,441,013 股,占锐新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43.984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68 人,代表股份数 857,320 股, 占锐新科技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5205%。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6 人,代
表股份数 73,298,333 股,占锐新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4.5046%。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为:
1、《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相关议案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25,620 股,反对 32,700 股,弃权 91,200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0%。出席会议股东国占昌为激励对象高建的近亲属,出席会议股东高建、
王发、刘建、刘国才、王哲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08,520
股;反对 32,700 股;弃权 91,200 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94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09,920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91,2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9%。
出席会议股东王发、刘建、刘国才、王哲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38,820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91,200 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164,733 股,反对 35,500 股,弃权 98,100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98,820
股;反对 35,500 股;弃权 98,100 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17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锐新科
技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
人等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锐新科技董事、监事等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锐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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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祎 律师 游明牧 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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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巨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