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2024-08-23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保管监事会印
章。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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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
事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安排职工代表监事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
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被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指定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的监事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
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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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
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
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
弃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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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
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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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
人员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交所备案并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像、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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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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