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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高恬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2024年5月1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
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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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6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3,644,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51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687,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552%,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57,05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796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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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17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2,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五)《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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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4,349,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62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同意4,348,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1%;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49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八)《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九)《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十)《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67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6%;反对2,17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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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2,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3,602,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同意53,642,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64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3,643,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8,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78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十四)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53,643,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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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8,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78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六)、(七)、(十四)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六)、(七)、(十)、(十一)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