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高恬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2024年5月1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 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6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3,644,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51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687,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552%,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57,05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796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17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2,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五)《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349,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62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同意4,348,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1%;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49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八)《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九)《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3,64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十)《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674,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6%;反对2,170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2,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3,602,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51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同意53,642,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64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3,643,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8,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78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十四)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53,643,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8,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78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 权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六)、(七)、(十四)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六)、(七)、(十)、(十一)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