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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奥智能:佰奥智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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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7


签署页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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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在昆山市玉山镇龙华路 8 号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二楼

会议室黄河厅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8 日,贵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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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昆山市玉山镇龙

华路 8 号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二楼会议室黄河厅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肖朝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

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4 名,所持股份数为 28,428,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

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44.9003%。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7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8,433,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9080%。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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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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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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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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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3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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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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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王姝姝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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