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8 签署页 .............................................................................................................. 9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在昆山市玉山镇龙华路 8 号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二楼 会议室黄河厅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8 月 28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2024 年 8 月 28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昆山市玉山镇龙华 路 8 号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二楼会议室黄河厅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肖朝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 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股份数为 27,998,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44.221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6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10,8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3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4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8,209,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5546%。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37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10,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331%。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9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965%; 反对 112,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5%;弃权 1,1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6.0339%;反对 112,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3.4304%;弃权 1,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535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5%; 反对 8,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109,1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4.4218%;反对 8,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8358%;弃权 109,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1.742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5%; 反对 8,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109,1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4.4218%;反对 8,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8358%;弃权 109,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1.7424%。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94,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1%; 反对 6,2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109,1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5.3037%;反对 6,2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9539%;弃权 109,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1.742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5%; 反对 8,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109,1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4.4218%;反对 8,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8358%;弃权 109,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1.7424%。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8,090,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0%; 反对 9,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109,1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3.6916%;反对 9,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5659%;弃权 109,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1.7424%。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91,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2%; 反对 5,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 11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3.9903%;反对 5,730 股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7168%;弃权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3.2929%。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90,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1%; 反对 9,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10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3.7058%;反对 9,630 股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5659%;弃权 1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1.7282%。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94,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3%; 反对 5,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 109,000 股,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5.6024%;反对 5,730 股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7168%;弃权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1.6808%。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04,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 反对 4,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2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022%;反对 4,690 股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2237%;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741%。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00,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 反对 8,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530%;反对 8,590 股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0728%;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741%。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00,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8%; 反对 4,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4,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5.6901%;反对 4,690 股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2237%;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0862%。 13、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00,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8%; 反对 8,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5.6901%;反对 8,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8358%;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741%。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杨文轩 钱 程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