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7 签署页............................................................................................................................ 8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昆山市玉山镇龙华路 8 号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二 楼会议室黄河厅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5 日,贵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2024 年 11 月 19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昆山市玉山镇龙华 路 8 号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二楼会议室黄河厅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肖朝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 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股份数为 27,184,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42.934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544,00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38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30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8,728,1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5.3734%。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26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544,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4386%。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肖朝蓬先生、朱莉华女士、庄华锋先生、史凤华 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肖朝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3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78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4.0334%。肖朝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02《选举朱莉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3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7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4.0333%。朱莉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03《选举庄华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80 票,占出席会议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335%。庄华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04《选举史凤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3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78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0334%。史凤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爱武女士、顾国华先生、刘晶女士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陈爱武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4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81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4.0336%。陈爱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2.02《选举顾国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4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81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4.0336%。顾国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 2.03《选举刘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4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81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4.0336%。刘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继荣先生、柳润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曙光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刘继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3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79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4.0334%。刘继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柳润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636,03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51,879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4.0334%。柳润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96,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04%; 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0%;弃权 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2,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598%;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0272%;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30%。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杨文轩 钱 程 8